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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正高级会计师评审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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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3-10-09 12:40作者:海南会计来源:本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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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正高级会计师评审申报



服务名称:海南省正高级会计师评审申报


服务网址:http://d-mof.hainan.gov.cn:8090/ach/entrance


相关文件:

《海南省财政厅 中共海南省委人才发展局关于印发〈海南省会计人员高级职称评价条件〉的通知》( 琼财会〔2023〕853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职称评聘工作的通知》(琼人才局通〔2023〕5号)


相关公告:点击查看最新年度高会评审公告>>


申报范围:


在我省各类企事业单位从事会计及相关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包括会计、审计、财务管理、资产评估等实务工作者、管理工作者以及分管以上工作的单位负责人,不含公务员、参公人员和离退休人员)。

高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企事业单位中经批准离岗创业、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3年内可在原单位、兼职单位或创办企业按规定正常申报评审,其创业或兼职期间的会计专业技术工作业绩作为职称评审的依据。


申报条件:

申报人员应完成最近三年会计人员或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其中当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需在我省完成或符合全部学分抵减要求。

正高级会计师职称申报条件。

申报人员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高级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且符合《海南省会计人员高级职称评审条件》第二章规定的基本条件和第四章规定的正高级会计师评审条件。

中央驻琼单位或外省驻琼企业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办事处等)和军队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如需在我省参加会计人员高级职称评审或认定的,需经其具有同层级职称评审权的人事部门出具委托函,经同意后方可参加我省相应层级会计人员职称评审或认定。

申报人不得跨专业、跨系列多头报送评审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参考2023年度)

(一)单独提供材料

1.《海南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附件1,可电脑填写并双面打印但不得改变表格形状和页码,一式两份)

2.《海南省高级会计师评审申报人员基本情况表》(附件2,申报高级会计师职称人员填写,不得跨页)或《海南省正高级会计师评审申报人员基本情况表》(附件3,申报正高级会计师职称人员填写,不得跨页)。

(二)胶装成册材料(一式两份)

本项材料应以A4纸双面打印或复印(复印件需经现所在单位审核无异后加盖公章或审核印章),按如下顺序胶装成册并逐页标注流水号页码。

2.正高级会计师评审申报材料

(1)目录。

(2)《海南省正高级会计师评审申报人员基本情况表》(附件3)。

(3)申报会计人员高级职称参评人员诚信承诺书(附件4)

(4) 个人综述材料:取得高级会计师资格以来所从事会计及相关专业工作的专业技术能力、业绩情况总结,字数不超过8000字。

(5)《海南省正高级会计师评审条件审查表》(附件8)。

(6)近三年《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表》复印件(无法提供考核表的企业类人员,需提供单位对其进行年度考核的原始考核结果认定材料)

(7)政策理论水平材料。具体条件见《海南省会计人员高级职称评价条件》第四章第十八条规定。专业论文(不含在手册、论文集、增刊、专刊、特刊等收集或发表的论文)复印件应包括封面、目录、论文正文、封底等,同时提供经相关权威机构(如海南大学图书馆等)查询后出具的属于在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或南京大学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来源期刊上发表的详细查询结果证明(加盖查询机构公章或证明章);海南省高端会计(领军)人才培养项目的优秀毕业论文、在国际性或全国性会计及相关专业论坛或学术年会上发表的专业论文需提供相关佐证材料;专业著作(含高等院校教材,但不含其他教材、论文集、手册)复印件需包括封面、目录、版权页、前言和封底等;专项调查分析报告复印件需包括本人作为第一撰稿人和被省级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认可或采纳的佐证材料;课题材料应包括立项结题资料、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情况(或符合规定条件的同行专家鉴定且得到成果转化的相关证明),以及本人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个人排名前三名的有效证明等;参与研究起草的政策制度,应为已经得到财政部认可,或已颁布或实施的,需提供参与相关政策制度研究起草工作,得到认可或政策制度已颁布或实施的证明,以及当时担任财政部全国性会计及相关专业委员会委员或咨询专家的聘书证明;申报时在艰苦边远地区或乡镇从事财务会计工作并提交相关方案、案例、分析报告的,需提供有关单位采纳和推广的佐证材料。

(8)专业经历材料。

①在上市公司或大中型企业及同等规模事业单位担任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或相当职务,或担任会计主管及以上职务的任职(聘用)文件及其年限证明等相关佐证材料。

②在大中型或具有证劵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会计及相关专业鉴证业务,以及持有注册会计师职业资格专职执业并担任高级经理(或相当职务)及以上职务的任职(聘用)文件及其年限证明等相关佐证材料。

③在其他单位或组织担任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或相当职务的任职(聘用)文件及其年限证明等相关佐证材料。

(9)业绩成果材料。具体条件见《海南省会计人员高级职称评价条件》第四章第十七条规定(每页加盖现所在单位公章,如业绩并非在现工作单位取得的,应同时加盖取得该业绩时的原单位公章)

(10)其它证明材料

①身份证、学历学位证、高级会计师资格证书等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或审核印章),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公示情况证明原件(需注明公示内容、公示时间、公示意见等)。

②单位出具的单位规模(或级别)、评审人员所属部门、职务及为非公务员身份的证明原件(格式参考附件5)。

③2019年-2023年度完成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佐证材料。

④2022年-2023年申请人在海南省的社保缴费记录清单。

⑤现任专业技术职务、现(兼)任行政职务的任职(聘用)文件或相关证明材料。

⑥入选全国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工程(含全国会计领军人才、国际化高端会计人才、全国会计领军人才特殊支持计划、全国会计名家工程培养项目)、海南省会计领军(后备)优秀人才培养项目的资料(领军人才证书或录取文件、优秀人才证书或毕业文件)复印件;获得“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全省先进会计工作者”荣誉称号证书复印件;“海南省高层次人才”证书复印件;其他能够反映申报人员计算机、外语等综合能力水平的合格证书复印件。前述资格及荣誉表彰如已被注销、撤销的,或证书有效期限已届满的,不再列入申报材料。

⑦企业类申报人员需提供所在单位2023年半年度的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须经单位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及编制人签章。

⑧评审委托函(仅限于非我省评审所属专业技术人员提供,格式参考附件7)

3.正高级会计师认定申报材料

(1)目录。

(2)申报会计人员高级职称参评人员诚信承诺书(附件4)。

(3)全国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工程录取及毕业等文件、证书复印件(受理申报材料时需提交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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