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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3-08-15 17:13作者:海南会计来源:海南财政

海南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范围:


(一)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且在我省工作的会计人员、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且具有海南省户籍或在海南居住的待业人员、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且具有海南省学籍的在校生、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在我省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上人员统称为会计人员。


我省实行会计集中核算的行政事业单位的报账员(报账会计)属于上述会计人员范围。


会计人员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或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次年起参加继续教育,既从事会计工作又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按照从事会计工作年度和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年度孰早确定继续教育开始年度。


(二)在“海南省会计管理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完成海南省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并审核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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